经营范围
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;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(审批)的,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(审批)文件经营;法律、法规、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(审批)的,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。(机电设备、家用电器、日用百货、电力工程勘测、设计、施工安装、电力器材、硅铁、化工产品(不含危险品)的销售、电力开发、电力销售,房屋出租、炉料,为电力销售提供相关售后服务;送变电工程专业承包叁级(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110KV及以下送电线路(含电缆工程)和同电压并级变电站工程的施工);(凭资质证经营)住宿、饮食(由取得许可的分支机构经营)。有形动产租赁。)